目前,國家法律,主要是《消法》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明確條文,只是停留在游離狀態,但是默許消費者可以攜帶酒水進入餐廳,同時,也對損害經營者的權益提出質疑。
這個問題,和現在的酒店是否取消中午12點結賬的問題一樣,目前沒有法律條文,也就是說出現糾紛,沒有法律條文可以遵循,只能通過民事調解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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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消法》是怎么規定的,第九條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這樣看來,似乎飯店不讓客人自帶酒水是違反《消法》的。
我覺得,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如果一個人到商店購買衣物,服務員可以推薦商品,但是客人有買或者不買,或者進行挑選的權利,這樣比較適合消法的規定。
但是,如果一個人帶著飯菜到一家飯館去用餐,不吃飯店經營的飯菜,這樣其實是對飯店的一種惡劣行為,人家開飯館就是為了讓客人上門來吃飯,如果你什么都自帶,那么你上飯館去干什么?! 顯然這也侵犯了飯店的利益, 換位思考,如果任何一個店家,你愿意顧客自帶酒水到你的店里消費嗎?
顯然你是不高興的,關鍵在于飯店是以飯菜和酒水來盈利的,也就是說,飯店所經營的商品就是飯菜,酒水和服務員所提供的服務。
尤其是酒吧,試想,如果所有光顧酒吧的客人都自帶酒水,恐怕,酒吧就不是酒吧了,成了免費茶座啦。
反正,我個人認為,顧客光顧飯店,不應該自帶酒水,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飯店內沒有這種酒水,而且是一次性行為的。
那么,專業人士是怎么解釋的呢?看看下面的專業解釋:
謝絕自帶酒水,其前提是對財產所有權的承認,這一規定是飯店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一種表現。酒店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所形成產品的權屬,理當得到社會尊重。其他人如使用或消費這種產品,就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或事先取得所有者許可。同時,飯店所有者投資的回收和合理利潤的獲得,也須借助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實物和服務,謝絕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實際上也是獲取投資回報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謝絕”的含義還界定了飯店對消費者在店內消費行為所應負的責任。對于經營者來講,飯店雖是一個全天候開放的空間,但并非公共資源或公共場所,更不是消費者可以隨意行使個人權利的地方。
關于交通法的:
第四號“殺手” 超速行駛
數字:2006年,由于機動車超速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有76宗,造成41人死亡,85人受傷,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的12.39%和4.83%。“十次車禍九次快”,這是人們血的教訓。無論是從駕駛員的精神狀態的角度,還是從車輛、道路設施等方面來看,實踐證明,超速行駛都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例回放:2006年4月3日23時58分,信宜市朱砂鎮琶垌中平村雷某無證駕駛粵K6U126號二輪摩托車載其妻朱某由池垌往朱砂方向行駛,行至G207線3349Km+900m處因超越同向車輛駛過左邊車道,與相對方向由余某駕駛的粵KX4100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小轎車、摩托車損壞,雷某、朱某當場死亡,余某輕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安全貼士:超速行駛是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據統計資料表明:車速在50―80km/h時,交通事故的相對數量最少,而在100km/h或以上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迅速增加。可見,車速過快直接威脅著交通安全。眼下,春節臨近,很快進入春運的客運高峰期,客運車輛特別是中、長途客車有些司機為了賺取更大的利潤,日夜兼程、風雨無阻、開足馬力與時間步伐比速度,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為有效減少因超速行駛而引起的交通事故,2006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十三款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限定時速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警告或二百元罰款”;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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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費法的:
案例回放:2003年11月18日,消費者于某等三人在呼和浩特市蜜鄉魂新烏蘭飯店就餐時,在茶樹菌鍋仔中發現了一只死老鼠。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衛生監督部門接到舉報電話后,隨即到現場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確認茶樹菌鍋仔中有一只死老鼠。當日,新烏蘭飯店將于某三人送往內蒙古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洗胃和服瀉藥的治療。之后,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此事經新華社以《老鼠事件凸顯消費者維權五難》為題的稿件披露后。新華網、新浪網、搜狐網、《北京青年報》、《中國消費者報》、《呼和浩特晚報》等全國一百余家媒體紛紛轉載,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處理結果:消費者將呼和浩特市蜜鄉魂新烏蘭飯店有限公司訴至法院。2004年底,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了消費者勝訴的一審判決。新烏蘭飯店賠償三名原告精神撫慰金各2000元,營養費各70元,交通費各50元,合計6360元。
入選理由:百余家媒體對此進行報道,不是因為老鼠小,而是因為維權的目的的一致。然而,眾多媒體的關注并沒有使消費者得到應得的賠償。目前,二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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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2000年7月10日,內蒙古伊克昭盟達拉特旗解放灘鎮建設村村民孫某為其父辦喪事,從集體經營的旗石油公司解放灘加油站購買了15公斤劣質煤油。送葬路上盛裝劣質煤油的油桶發生爆炸,致使數人受傷。其中楊某的傷勢最為嚴重,經有關部門鑒定為一級傷殘。案發后,相關責任人互相推諉,受害人處于生死兩難的境地。新華社內蒙古分社對此事進行了新聞監督,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處理結果:經司法部門調解,受害人最終獲得賠償43萬元。
入選理由:獲得賠償43萬元,是我區消費維權案件獲得賠償最高的一起。但是,換不回楊某后半生的快樂與幸福。售假害死人呀!
盧先生和朋友到省城歷山路上的一家KTV唱歌。在去之前大家買了幾打啤酒準備盡情痛快一番。在進門后服務員告訴他店里禁止顧客自帶酒水。盧先生聽后與對方理論起來,但一番爭辯后他還是不得不換了個可以自帶酒水的KTV。他氣憤不已:“不讓我帶,他們賣得又那么貴,這不是逼著我們掏冤枉錢嗎?”
記者先后走訪了省城多家KTV,發現規定不能自帶酒水的還真不少,而這些KTV自己銷售的酒水價格高得驚人。
在文化東路一家KTV內,當記者提出要自帶酒水時,服務員一臉難色,稱店里不允許自帶酒水,并極力向記者推薦說:“店內賣的酒水價格也不高,辦會員卡還可以更低。”不過記者隨后在店內的貨架前看到,一瓶330ml的哈爾濱啤酒售價為11元,一打每瓶600ml的青島啤酒售價為126元,平均每瓶10元多,一袋洽洽香瓜子賣8元。而就在離這家KTV不遠的一家超市內,同樣的哈爾濱啤酒每瓶只賣2.4元,青島啤酒每瓶賣3.2元,瓜子售價為每袋2.8元。也就是說,KTV內各種酒水的價格相當于市場價格的3到5倍左右。在泉城路上一家同樣規定不能自帶酒水的KTV內,記者問售貨員:“店內酒水售價這么高是因為有相關部門的標準,還是店里自己定的價?”售貨員說道:“應該是自己定的吧。”
相比之下,一些允許自帶酒水的KTV,其各種酒水食品的價格則相對較低。黑虎泉西路的一家KTV,330ml的哈爾濱啤酒賣4.5元,同樣容量的青島啤酒售價為5元。記者又走訪了山師東路、文化西路上的幾家可自帶酒水的KTV,發現其酒水食品的售價大致為市場價格的1.5到2倍。一位售貨員稱,既然允許自帶酒水,那店里的商品售價就不能太高,否則就無人問津了。
濟南市物價局的唐處長告訴記者,目前,國家已經放開對娛樂場所酒水價格的定價權,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行情自行定價,這是一種市場行為,但物價局會監督經營者明碼標價的情況。
康橋律師事務所的李震仲律師告訴記者,某些娛樂場所基于自己的特殊環境,不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并制定高于市場的壟斷性價格,以獲得超額利潤。他表示,目前《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經舉行了聽證會,草案中明確指出,娛樂場所不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有權拒絕這種要求。“新的草案一經生效,‘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將成為一種違法行為。”
顧客光顧飯店,不應該自帶酒水,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飯店內沒有這種酒水
俺對法律不精通不敢亂說,只有祝您好運了 希望達人能夠幫你一把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