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釀啤酒資質
自釀啤酒要辦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2. 精釀啤酒加工廠需要什么資質
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健康證。如果啤酒只在產地零售,只需申請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定量包裝、跨區域銷售、批發、進入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都需要QS。 精釀啤酒食品經營許可證內容。
QS的費用,但是申請費、化驗費、咨詢費、公關費等在3萬到4萬左右,具體要看啤酒廠的硬件條件和產品種類。
3. 精釀啤酒營業執照
不屬于
精釀啤酒要嚴格依法,所有生產和銷售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這還取決于您的工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酒精生產許可證。
精釀啤酒不可以自己釀造自己銷售。
必須具備銷售資質和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資質。 否則被叫停。自己釀造和飲用并不違法。
4. 精釀啤酒執照
嚴格依法律,生產銷售都必須有營業執照。還要看你的工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以及酒類生產許可證。 所謂自釀啤酒顧名思義就是自己手工釀造的啤酒,自釀一般出現在酒吧,高檔酒店,啤酒屋,或者是一些娛樂場所,一般是啤酒屋比較多,自釀啤酒是全麥芽釀造,不添加任何防腐劑和添加劑,即:麥芽,啤酒花,酵母,水。 由于國家法律規定,自釀啤酒只出現在上述場所,自釀啤酒目前不可以裝瓶銷售,或者進入商場超市,所以想喝自釀啤酒還是去有專門設備釀造啤酒的啤酒屋或者酒吧,就能喝到口感極好物美價廉的自釀啤酒。 正的自釀啤酒,其不利的一面是:啤酒保存期受限制(一般不進行高溫殺菌),但同時這又是自釀啤酒的優勢所在,即口感新鮮;再有,衛生要求高,需要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工業大生產,自釀啤酒的單價也可比工業大生產的高,因為突出了個性化定制的優勢。
5. 精釀啤酒執照經營范圍
個體工商戶老板的精釀啤酒如果要求用簡易房子制作和保存則也是可以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啤酒店老板本人在用簡易房保存啤酒前需要辦理正規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局申請辦理),并且辦理衛生經營許可證和消防證(到當地公安消防局申請辦理)。
6. 精釀啤酒許可證
青島博克精釀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27日,注冊地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城陽街道文陽路600-10號二樓,法定代表人為張裕。經營范圍包括啤酒釀造技術開發;依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批發、零售:紙制品、啤酒設備、日用百貨、工藝品、針紡織品、木制品、機電設備及配件、電子產品、數碼產品、計算機軟硬件、文體用品;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不得經營,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7. 精釀啤酒資質要求
CCBA中國精釀啤酒大獎,烈性艾爾啤酒奪得金獎。
此次比賽共收到全國104家精釀品牌的近400款精釀參賽作品,并由來自英國、美國、新加坡、中國27名知名精釀專家組成的專業評審團隊,采用美國啤酒品酒師資格認證協會BJCP授權的中文版啤酒評分體系進行審評。
8. 啤酒生產資質
代理啤酒需要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就可以代理經營。
代理啤酒主要是與廠方(或公司)的協議得明確,對市場分析,對市運營要有明確規劃、包括啤酒定位、客戶群體定位,新手起步門坎盡量低些,啤酒市場總體雖大、但分流也大,邊做邊總結,以免失足成千古恨!
9. 開精釀啤酒需要什么資質
如果僅在生產地零售,只需辦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即可。
如果你定量包裝,跨區域銷售,批發,進入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需要辦理QS。
QS的費用但申請費、化驗費、咨詢費、公關費等大概三到四萬,根據您廠子的硬件條件和產品種類不同。反正也是挺麻煩的
10. 進口啤酒銷售資質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和其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民族宗教、農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推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依法生產經營,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尚德守法的先進典型,引導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惠、就業幫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操作,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二)制作食品時生熟隔離;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環境、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有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存放設備,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小餐飲、小攤點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九)小作坊、小餐飲經營場所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離,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核發登記證、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備案卡。
第十三條 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商號名稱、地址、經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小攤點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區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不得超出登記證、備案卡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小攤點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備案卡載明的區域。
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三年,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可以向發證部門辦理臨時登記證或者備案卡,有效期六個月。登記證、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或者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作坊、小餐飲還應當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購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查驗生產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貨查驗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小餐飲停止經營超過六個月需要恢復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經原發證部門核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條 開辦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
(二)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場所的地面、墻面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備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小作坊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主要食品原輔材料清單;
(五)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審核登記中獲知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二條 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地址、配料、生產加工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保質期、登記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第二十三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應當每年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四章 小餐飲
第二十四條 開辦小餐飲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門店,場所面積與生產經營面積相適應,各功能區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風、照明、噪音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廚房粗加工、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四)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餐飲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經營場所平面圖、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攤點
第二十八條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小攤點領取備案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經營范圍。
第三十條 小攤點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領取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攤點發放備案卡,并將小攤點的備案信息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小攤點不得銷售散裝白酒、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高風險食品。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周邊環境、歷史沿革、群眾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經營區域并及時公布。
適宜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開辦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產、交易市場的區域,應當統籌建設,集中管理,并配備檢驗、供電、給水、排污等設備設施。
學校、幼兒園門口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綜合治理。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加強現場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生產經營,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