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買房落戶政策已經取消,若想落戶南京,主要可通過人才落戶或積分落戶的方法將戶口遷入南京。
一、南京人才落戶
1、申請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戶口遷入南京市城鎮地區: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含留學歸國人員);
(二)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三)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
注意:夫妻雙方均按本辦法申請戶口遷入的,可以同時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
2、辦理流程:
依學歷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南京市的申請人,需自行在學信網上開具《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至教育部門開具《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留學歸國人員需取得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開具的《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取得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依技術、技能水平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開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再至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具體流程:
(1)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且取得本科學歷的畢業生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學信網上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2)在國(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或進修訪問一年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部認證《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在國(境)外取得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3)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認證書》。
(4)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市人社部門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認證書》(技能類)。
(5)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
3、落戶地點:
本人在本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城鎮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地登記戶口,并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
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并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可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江北新區公安分局綜合審批服務中心和江寧公安分局行政服務中心的集體戶登記戶口。
4、受理單位:
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或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所屬地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的,向市級戶政辦理窗口提交申請。 5、辦理時限: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報區級公安機關。
市、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公安機關。
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接到審批決定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需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
二、南京積分落戶
1、申請條件: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24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落戶分值: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
南京市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表
2、辦理流程:
申請人可先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擬落戶地區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收到申請材料后,承辦人員應當當場查驗。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2.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同時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
3.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4.區公安機關對積分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相關部門的減分項審核,總積分已達100分以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3、辦理地點:各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 積分落戶受理窗口,受理積分落戶的申請材料。
4、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5、落戶地點: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