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三種組織形式。無論哪種公司,其對外承擔民事責任都實行有限責任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公司是經營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主體,公司的經營和個人基本生活是兩個性質不同的事情。
各類公司對外能夠以多少資金承擔責任,在政府公示部門(在我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得到確認和查詢。也就是說,你和這個公司打交道,你所可能承擔的風險,你是可以知道的。
如果你超過了它可能承擔的風險而跟它發生經濟關系,那么超出部分的后果,你自己來承擔。
這樣規定,既可以讓跟公司發生關系的市場主體明確自己的風險,也可以保護公司的投資者僅僅在自己投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破產,經營行為失敗,但他的個人生基本活保障不受影響。
這樣的規定,既重視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又充分保障投資者個人的基本生活。
以上說明的是我國公司法制度的有關規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規定取消有限責任股東人數在兩人以上的限制。也就是說,一個人開辦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這樣據說是為了跟國際慣例接軌。但在學術界有很大爭議。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增大了個人投資的機會,將會逐漸取代個體戶這一有中國特色的經濟主體,但目前國內誠信狀況和經濟發達程度限制,學術界有很大爭議,很多學者對此頗有微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