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請自來。
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當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資產,我想,這應該可以說是常識性的問題。
從設立角度來說,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分為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在通常理解中,我們討論更多的也是指自然人股東設立的公司。顧名思義,通俗來說,就是老板一個人出資成立的公司。
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制的這種經濟組織形式,最主要的特點是擁有獨立法律人格,意味著擁有獨立的財產權,顯然,其財產獨立與老板個人的財產,這是毋庸置疑的。
之所以多數人會提出題目這種疑問,主要是現實中,老板常將出資設立的公司的財產與其個人財產混同,比如,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款項,或用公司的款項用于個人支出等。出現類似這些情形,顯然,不能再談法人獨立地位。
上述法人獨立地位不被承認,也不代表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屬于老板的資產,只是說,喪失法人獨立地位的公司,老板需要對公司的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沒有明文規定,公司資產等同于老板的資產。或者,簡單理解為,資產不是老板的,債務可是老板的。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一人的有限公司資產等同于老板的資產嗎?基層財政工作人員甲告訴大家: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當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資產。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制度下一類特殊的公司形式,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據筆者了解,一人公司及其股東特別的注意以下幾點:成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一套規范的會計制度,不要為了節省開支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形成規范的會計制度;嚴格區分股東個人和公司的各項收支,保留好相應的憑證并及時記賬備查;定期對公司賬目進行梳理,委托專業的審計部門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其實也是有相關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筆者是財務人員,還是舉個會計實務更好說明。比方老板有500萬資產,拿出300萬資金來開個公司,這個公司所有的收入,費用都是建立在這300萬的基礎上的。資金300萬一旦打入了公司的賬戶,首先,老板就不可以任意使用。其次,在記賬的時候,區分開“公司”和“個人”。因為所有入公司賬目的單據上,都必須注名公司的名稱,而和老板間的300萬開公司墊款,則從應收應付的會計課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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