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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保護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結合,運營上具有靈活性;
股份有限公司決策按所持股票數量掌握話語權,保護公眾股東目的性更嚴格、更復雜,為典型“資合”。
我們先來看相同點:
再來看一下不同點:
政策依據:
《公司法》(2018修訂)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7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其中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78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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