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稅稅率的計算
l.自產自銷消費品的稅率計算
(1)納稅人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自產自銷消費品的消費稅于銷售實現時納稅。因納稅人銷售貨物采取的結算方式不同,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主要表現為:
①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②納稅人采取預收貸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④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2)應納稅額的計算
①計算從價定率法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例:某汽車制造公司1998年10月份銷售小客車100輛,銷售額960萬元(消費稅率5%)
解·應納消費稅額9600000 x5%-480000(元)
②計算從量定率法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例:某啤酒公司1997年lO月銷售啤酒200噸,單位稅額為220元/噸。
解:應納消費稅額=220×200=44000(元)
2.自產自用消費品的計稅問題
納稅人以自己生產的應稅消費品自用,大體上可視為有兩種不同情況,一是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一是脫離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范圍,而用于其他方面。稅法規定對于繼續用于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征稅,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這里所謂的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納稅人自產自用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納稅人自產自用消費品的計稅方法為,以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為依據。
(1)采用從價定率法的計算方法
①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確定的銷售額×稅率
如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的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a.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B.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②沒有同類消費品價格以組成計稅價格為依據。
組成計銳價格 = 成本+利潤
1-消費銳銳率
則:應稅消費品應納稅款=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a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b利潤:是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月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月平均利潤率規定如下:
①甲類卷煙10%;②乙類卷煙5%;③雪茄煙5%;④煙絲5%;⑤糧食白酒10%;⑥薯類白酒5%;⑦其他酒5%;⑧酒精5%;⑨化妝品5%;⑩護膚護發品5%;11鞭炮、煙火5%;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汽車輪胎5%;13摩托車6%;14小轎車8%;15越野車6%;16小客車5%。
(2)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移送使用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額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但由于委托方處理應稅消費品的方式不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分下列幾種情況處理:
(1)代收代繳款
對于確實屬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但對于委托方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①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為:
a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確定的銷售額×稅率
b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實注明(或由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月末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指的是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②按從量定額辦法計算:
應納稅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額
(2)代繳稅款的抵扣
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額中扣除:
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同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煙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煙火。
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其他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一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
公式中: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一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申報與繳納
1消費稅的申報
消費稅的納稅人主要采用自行計算應納消費稅額,向稅務機關填報消納稅實務的操作費稅納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定后自行到銀行繳納消費稅的納稅方-式。因此,正確填制納稅申報表,是納稅人正確納稅的重要環節。
(1)納稅申報表的主要項目
①納稅人的經濟性質、微機代碼、開戶銀行賬號。
②稅款所屬日期,即稅款計算交納的日期。
③納稅人的應稅項目,即應稅的消費品。
④稅款的計稅依據,即納稅人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
⑤適用的稅率或單位稅額。
⑥應納稅額。
⑦納稅申報日期等。
(2)納稅申報表的填制方法
①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消費稅的納稅人,其“銷售數量”欄可不填制,其“銷售額”欄應同申報增值稅的銷售額,即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②實行從量定率辦法計算消費稅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欄可不填制,只填“銷售數量”。
表(略)
2.消費稅的繳納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①納稅幾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a.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時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時間;
b.納稅人采取預收貸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c.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d.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牛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該納稅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③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④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
《稅法》規定消費稅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如下: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非國家另有規定,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者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方可實行。對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
(4)報繳稅款
納稅人報繳稅款的辦法,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視不同情況,于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作為報繳稅款的辦法:
①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并填開納稅繳款書,向所在地代理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②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稅務機關審核后填發繳款書,按期繳納;
③對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稅務機關可根據業戶的銷售情況按季或按年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月繳納。